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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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者:财务部日期:2019-01-02

院内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2019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位教职工扫码关注附件中的厦门税务公众号,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完成自然纳税人识别号申请手续。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各位教职工务必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实名认证和完善个人信息。

二、为确保我院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的唯一性和准确性,学院决定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远程办税端的方式采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即教职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提交个人信息及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学院每月从税务局办税客户端接收教职工提交的信息并在工资里进行相应扣除。请各位教职工务必在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APP已于2019年1月1日开通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填报,为了准时发放2019年1、2 月份工资,1、2月份工资暂无法办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财务部将根据税务局采集到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以后月份进行累计扣除,不会影响教职工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具体执行扣除的时间另行通知。

三、财务部暂不受理填报要素不完整的教职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业务,教职工应及时补充更正或重新填报;纳税年度中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教职工,应当及时在“个人所得税”APP更新扣除信息表相应栏次,并报送给财务部,以免影响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四、教职工应当对填报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根据税务局要求,纳税人员填写的专项扣除信息佐证材料需自行留存5年备查。

五、由于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内容较多,本通知无法涵盖所有内容,请教职工登录厦门税务局网站进一步了解相关内容,网址:http://www.xmtax.gov.cn。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有变化时,财务部会及时通知教职工。

附件:自然人手机端注册指南

财务部

2019年1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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