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章程
(2022年10月10日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序 言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2003年4月由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2004年4月经教育部审批确认的独立学院。学院由集美大学与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联合举办,按新机制、新模式运作,实施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
学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嘉庚精神,秉承“诚毅”校训,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特长明显,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应用型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办学特色鲜明、办学条件优良、教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应用型高等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根本制度,在校内规章制度中具有最高效力。
第三条 学院全称: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简称:集大诚毅。英文全称:Chengyi College,Jimei University,简称:CYCJMU。学院域名:chengyi.jmu.edu.cn。
学院法定住所:厦门市集美区集美大道199号。
第四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法人,属于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五条 集美大学主要以学校名称、知识产权、教育教学资源等参与办学,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主要以货币资金作为办学出资参与办学。
举办者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加学院的决策机构,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在学院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第六条 福建省教育厅为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学院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办学活动
第九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主,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第十条 学院实施以全日制本科为主的普通高等教育,探索开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中外合作办学。
第十一条 学院按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定位,构建以工学、管理学、经济学专业为主体,文学、法学、教育学、理学、艺术学专业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
学院根据教育发展规律、市场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合理设定办学规模,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定。
第十二条 学院坚持质量为先,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建立教学质量报告制度,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学院坚持开放办学,大力推进校企合作,积极拓展产学研结合新途径,努力探索高级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新模式。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隶属于中国共产党集美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学院党委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握学院发展方向,研究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五条 学院党的委员会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院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并报校党委批准。校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任免学院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是学院党委的决策形式,依其议事规则研究讨论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严格落实党组织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院长是中共党员的,同时任党委副书记,党员副院长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班子。学院党委书记按程序进入董事会,党委副书记也可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宣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及部署;
(二)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稳定工作和统一战线工作等事项;
(三)研究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四)研究涉及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年度工作计划、资产财务管理等重要事项;
(五)把好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的政治关;
(六)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学院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上述需由董事会通过的事项,学院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纪委书记,由院党委会通过,报校党委批准。校党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任免学院纪委书记。
院纪委在院党委和校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上级党组织及校、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置党的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按照职能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在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章 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定预算、决算;
(五)审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
(六)审议学院的分立、合并、转设、终止初案;
(七)审议有关学院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事项涉及章程修订以及学院的分立、合并、转设、终止以及涉及学院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须提交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由集美大学代表、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代表、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代表人选由各方分别推选。其中,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的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常务副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若干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董事会成员、董事长、常务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须经校党委研究同意。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届中可以调整。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会设秘书处,秘书长由院长兼任,由董事会委任。秘书处在董事会领导下,具体负责筹备董事会议和董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若董事本人无法出席会议,可委派全权代表参加董事会议并行使董事权利。
下列事项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其他事项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定预算、决算;
(五)审议学院分立、合并、转设、终止初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好记录并形成纪要。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院发展需要,董事会可推举产生荣誉董事长若干名。荣誉董事长人选须经校党委研究同意。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是学院的监督机构。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由集美大学代表、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代表和学院党委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代表由各方分别推举。学院行政领导不能担任监事会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会成员、监事长人选须经校党委研究同意。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后可以连 任,届中可以调整。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院董事会是否正确执行学院章程、办学宗旨;
(二)监督学院领导所作的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现行政策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监督学院财务工作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财务制度以及职业规范;
(四)监督学院其他重要事项。
监事会议可以不定期举行,由监事长召集。
第二十六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院长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副院长由校党委推荐,由董事会聘任。院长聘期每届五年,任期届满经批准可以连续聘任,一般聘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院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和学院党委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组织制定规章制度,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形式,由院长主持,依照其议事规则研究提出或研究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组成,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下列事务在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议事决策采取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一般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相关领导、教学和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教学和研究人员组成,教学和研究人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批准授予学位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三)评审推荐增设学位授予专业的申请;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五)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
教学委员会由分管教学工作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丰富的教学或管理经验。
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把握国内外有关学科专业教育的发展趋势,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调查和研究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重要问题,为学院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院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的措施、本科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指导性意见;
(三)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改革等工作;
(四)评审各类院级教学奖(项目),评审拟推荐省级(含省级)以上各类教学奖(项目);
(五)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教学研究成果;
(六)讨论认定重大教学事故;
(七)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教学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会议采取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一般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立聘任委员会,负责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学院聘任委员会由学院领导、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各教学系(院)主任(院长)、人力资源部、教务部、科研促进部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成员人数须为奇数。学院聘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由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
学院聘任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各项规章制度;
(二)提出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
学院聘任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主持,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开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拟聘人选。拟聘人员获得到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票方为通过。聘委会根据公布的岗位数和得票数,确定拟聘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或机构,各专门委员会或机构根据学院授予的职权,制定议事规则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完善督导工作机制,构建并落实人才培养各环节质量标准,将自觉、自省、自律、自查、自纠的质量价值观落实到教育教学全过程。建立质量信息公开制度,完善教育教学质量常态化监测机制,定期发布质量报告。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组织的监督与评价,不断完善自我评价机制、评价结果反馈机制、质量改进机制,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四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需要,设置若干学系或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系或二级学院根据学院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
学系或二级学院是学院人才培养、专业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二)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置若干教学部,依据学院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
教学部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课程建设,承担课程教学任务;
(二)负责教师培养;
(三)开展科学研究、教学研究工作;
(四)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置实验管理中心、信息中心、图书馆等教学辅助单位,并设置相应的管理岗位。教学辅助单位依据学院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置各类职能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变更、撤销,或者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院党委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院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考核、奖惩办法以及福利方案;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持,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 学院保证群团工作的有效开展,配备相应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努力学习,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六条 学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十七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以学生会等形式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九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全体教职工实行人事聘用管理,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聘用管理制度进行聘用、考核、培养、晋升、奖惩等。
第五十二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五)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完成相应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法保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对学院的处理或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五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继续教育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境)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九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条 学院聘任的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经费来源、资产和财务制度
第六十一条 学院经费来源如下: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院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董事中分配。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出台的民办学院收费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学院收费标准变动情况等,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学院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
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八章 学院标识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校名取自举办者“集美大学”和爱国华侨领袖陈嘉庚为厦门集美各类学校确定的校训“诚毅”。
学院校名字体采用陈嘉庚手写体,取自陈嘉庚生前的墨宝。
第六十六条 学院徽志是圆形徽标,中间是“诚毅”和“2003”字样,分别代表校训和学院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陈嘉庚手写体的校名“集美大学诚毅学院”,下方是学院英文名称“CHENGYI COLLEGE,JIMEI UNIVERSITY”。
第六十七条 学院校训是“诚毅”。
第六十八条 学院校旗为红色;中央印有校名“集美大学诚毅学院”、上方配以学院徽志,或中央印有校名“集美大学诚毅学院”,或中央印有学院徽志。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校歌是《集美学校校歌》。
第七十条 学院以获准设立并开始招生的年份2003年为建校年,校庆日为10月20日。
第九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七十一条 学院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审议、校党委研究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变更学院的名称、层次、类别、地址,经学院董事会审议、校党委研究同意,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批。
学院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十二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转设,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审议、校党委研究同意,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审批。
第七十三条 学院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和财产清偿。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同时,向审批机关缴回学院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院可以修订本章程:
(一)学院党委认为必要;
(二)学院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修订时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本章程修订属于学院办学重大事项,应按董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学院董事会审定、校党委研究同意后15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七十六条 学院应将修订后的章程在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院和社会公布。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